储昌麟非法占地建房案例分析

来源:作者:彭大江时间:2016-01-13热度:0

储昌麟非法占地建房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储昌麟系靖州县飞山管委会刘家院村2组村民,全家6口人。原住房在本组自然团内,在其父亲名下,是一幢四排三间木结构房屋。该自然团几乎没有空地,且只有一条小路出来,小路的左右是两口防火用的水塘。由于人口的增多,储昌麟准备建房,但难以选择建房地点。经过全家商定,最后选址在水塘外自家承包的稻田内(后查实是基本农田)。2013年初,其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破土动工新建房屋。5月,我局中心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时,其房屋已经建好一层,当即给储昌麟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立案调查,但当事人极不配合,致使案件调查难以开展。多个轮回之后,还是没有结果。11月,中心所将该案上交至局执法监察大队,此时的房屋已经建成封顶,只尚未装修住人。局执法监察大队受理后派员开始调查,起初,储昌麟也是不配合,经过查看了其原来的居住条件,并上门与其家人及本人沟通,储昌麟配合办案人员完成了案件调查。

问题评析:基本农田的划定和农村村民建房的矛盾是当今农村建设无法逾越的一个障碍。我县是个丘陵地区,耕地率较低,但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率很高,达到了83%。而随着新农村建设进程的推进,原来住在山上的农民都往山下搬迁,山下的群众由于人口的增长钢性建房需求也达到了顶峰。就本案而言,储昌麟可以拆除旧房建新房,但是其原材料无法运进老团寨,虽然可以肩挑背扛,但其建设成本将大大增加,且会影响其他群众的生产生活,甚至是引发矛纠纷盾也难以预料。由于这些原因,储昌麟选择了交通较为便利且不影响他人的承包责任田建房。另一个方面是管理的缺失,记得老土地管理法确定的管理权限是辖区人民政府,那时农民建房占耕地是乡镇审核,县政府批准。在日常管理中,乡镇把好了耕地保护前沿阵地,那时农民建房占用耕地极少。新法出台后,虽然管理制度更严厉了,但管理和服务跟不上,乡镇管理脱节,主管部门的管理无法覆盖全区,致使违法占地,特别是占用耕地逐年攀升。

办案依据:储昌麟未经批准建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二、三款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以及我省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予以处理。

办案体会:人是可以经过交流和沟通达成共识的高级动物,只要公平公正,只要有理有据,只要方法对路,就能实现和谐、尊重、默契、体谅的目的。善于沟通,善于观察,善于表达和善于分析是我们办案人员必须具备的素质条件。

(彭大江)


(编辑:作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