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引发的思考
来源:作者:夏国刚时间:2014-09-21热度:0次
夏国刚
一、 案情:
原告:李某,男,汉族,1969年6月4日出生,籍贯山东汶上县,现住石河子市某地。
被告:孙某,男,汉族,1963年3月25日出生,籍贯新疆玛纳斯县,现住玛纳斯县兰州湾镇某村,农民。
被告:玛纳斯县兰州湾镇夹河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兰州湾镇夹河子村委会)
2008年4月,原告李某与第八师石河子玛管处签订了一份《石河子玛管处夹河子水库南侧滩涂林业基地土地开发租赁合同》,面积为1026.73亩。2010年春天,原告将其承包地土地中的约252亩的土地承包给张某,约定承包期3年,张某每年缴纳土地承包费17600元,之后,张某预付原告10000元;2010年4月,原告购买了15000棵杨树苗(每株1.5元)和400棵干杏树苗(每株10元)采种至张某承包地之外的土地之中,原告为此支付栽种树苗人工费15400元。同年5月,被告孙某在村委会的安排下,指使下驾驶拖拉机将原告种植的杨树苗和果树苗犁掉,之后村委会以竟标的方式连同原告承包给张某的土地一并发包给本村村民耕种,第二年,玛纳斯县将上述土地划归湿地公园范围后便终止了耕种。另外,查明,夹河子水库使用玛纳斯县25258亩土地发放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玛国用(1995)第G039号)中含有该争议土地。
二、 处理
本案的焦点:
1、双方诉争的土地是否属于石河子玛管处?
2、原告是否有向被告主张赔偿的权利?
3、原告要求孙某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请求能否成立?
法院认为:原、被告诉争土地系石河子玛管处夹河子水库国有土地。经昌吉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实地勘查,经玛纳斯县国土资源局确认。证实夹河子水库使用玛纳斯县25258亩土地所发放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附图中含有双方争议的上述土地。该土地权属归属石河子玛管处。因此,原告李某与石河子玛管处签订的《石河子玛管处夹河子水库南侧滩涂林业基地土地开发租赁合同》是有效的,作为取得了该土地经营权的原告是有权在其承包期内土地进行耕种和对外承包的。被告兰州湾镇夹河子村民委员会在没有取得上述土地经营权以及未取得原告许可的情况下, 擅自将原告在该土地中已栽植的杨树苗和干杏果树苗翻犁,并将原告承包给张某的土地发包给本村村民耕种,从而造成原告苗木死亡和既得利益丧失的损害结果,对此被告兰州湾镇夹河子村民委员会应对其不当行为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孙某作为村上的农机户,前去犁地是受被告村委会的指派而为之,并非其个人行为。根据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该损害后果依法应由被告兰州湾镇夹河子村民委员会承担,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孙某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兰州湾镇夹河子村民委员会赔偿原告李某苗木费、栽种苗木人工费计41900元,转包土地收益费16700元,以上合计586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之日内一次付清。
(二)被告兰州湾镇夹河子村民委员会给付原告李某土地勘查鉴定费2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之日内一次付清。
(三)被告孙某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发生的背景
这是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据了解,夹河子水库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城西北17公里的玛纳斯河与夹河子河汇合处。1955年动工,1967年建成,是一座大型平原拦河水库,主要承担防洪及灌溉任务。夹河子水库地处玛纳斯县兰州湾乡境内。其东、南、北界均与兰州湾乡接壤。1995年该水库经玛纳斯县人民政府批准确权,并给石河子玛管处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同时对该水库水利工程用地的管理范围、他项权利等问题均作出了明确规定。水库确权以后,因该水库东南界玛纳斯县人民政府没有按照水库校核水位线划定,土地登记中存在瑕疵,对此,石河子玛管处持有异议,屡次要求玛纳斯县人民政府给予纠正。所以,水库管理单位至今没有在该水库现场埋设界桩。再者,当地水利主管部门未能有效地对《水法》等相关法规、规章、政策进行广泛的宣传,大部分村民不了解有关法规、规章及政策,对水利工程用地的权属认识仍停留在相关法规、规章出台之前,村民自认为库区土地是本村土地,不顾汛期遭遇水淹的危险,仍坚持耕种,从而给水库管理部门的管理造成了一定的困难。每年汛期前后,该水库南边的滩涂地都被附近村民越界耕种,尽管水库管理单位采取多种措施予以阻止,但未能奏效。双方常年来为争种滩涂地展开“拉锯战”,从而引发纠纷,影响了社会稳定。
2008年4月,石河子玛管处作为水库管理单位与承包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承包合同,将由其管理的水库滩涂地对外承包,由承包人在水库滩涂地上种植农作物或植树造林。其目的在于防止库区管理范围土地被周边地方村民蚕食,避免引发水淹地农作物赔偿诉讼。
四、思考与建议
1、 本案是一个客观公正的判决。
本案中,法院依据玛纳斯县人民政府给石河子玛管处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附图,并依据昌吉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实地勘查结果,确认双方争议的土地在土地确权范围之内,认定该土地权属归属石河子玛管处,是国有土地。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明确的前提下,法院对合同的发包方进行主体资格审查,认定石河子玛管处享有使用权的主体为适格的发包主体,其承包合同有效。最后,法院根据合同效力做出裁判。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参照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适用公平原则和保护无过错方、惩罚过错方的原则,依法判令被告排除妨碍或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作出了既合情又合理的判决。显然,该案的判决,真正体现了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对那些越界种植水库滩涂地的村民起到了一定的警示和威慑作用,维护了当地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的稳定。对于依法保障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水利工程用地的所有权、使用权,保障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和水库的行洪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同时也为今后涉及水工程用地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的审理提供了一个可供借鉴的范例。
2、建议完善水库确权以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夹河子水库曾于 1995年确权划界,石河子玛管处应与相邻单位签订水工程用地管护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因土地登记中存在瑕疵,双方至今没有埋设界桩或签订水工程用地权属协议书和管护协议书。双方诉争的土地,在水库管理范围之内。石河子玛管处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划定了该水库水工程用地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管理范围的土地使用权由玛纳斯县人民政府确认给石河子玛管处,属国有。管理范围的土地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确定,为水库的蓄洪区、滞洪区以及在其中分布的滩涂,禁止附近村民在水库管理范围内从事农作物种植活动。保护范围的土地是相对于该水库水工程管理范围以外划定的,但其权属不变,原为集体所有的,仍为集体所有。笔者认为,根据自治区土地管理局、水利厅等相关文件规定,水工程保护范围的土地,已为水工程管理单位或其他单位、个人使用又不妨碍水工程安全运行的,可以继续使用,其权属不变,但必须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水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土地用途和其他限制条件(即他项权利),土地登记时,可在土地登记备注栏中注明。由于土地登记瑕疵没有纠正、水工程用地权属协议书和管护协议书没有签订、界桩没有埋设等原因,才导致上述案件的发生。
签订水工程用地权属协议书和管护协议书旨在体现确权划界、维护水工程用地单位合法权益、兼顾好土地使用的相邻关系。它是工程用地确权划界工作的最后一道环节,也是法律、法规赋予水工程管理单位与相邻单位的一项权利,该项权利实质上是民事权利的一种具体表现。结合本案,该项权利的取得只有通过纠正土地登记瑕疵、埋设界桩、签订管护协议才得以保障和实现。因此,建议玛纳斯县人民政府在纠正该库土地登记瑕疵的前提下,责成水工程管理单位与相邻单位埋设界桩、签订水工程用地权属协议书和管护协议书,以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并要求双方及时付诸行动,才能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3、建议加快推进兵团土地确权发证工作。
本案的审理和判决,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有益的启示,就是要加快推进兵团土地确权发证工作。从目前兵团土地空间分布情况看,兵团各农牧团场的分布相对分散,没有集中连片的腹地做支撑,大分散小集中,呈现出与地方县市犬牙交错、相互交融的空间分布特征。一方面,兵团土地以点状或片状分散地分布在新疆各地,团场基本上构成独立封闭的地域被周边地方县市包围;另一方面,兵团土地又主要集中在塔克拉玛干、古尔班通古特两大沙漠周边和新疆边境一线。土地资源利用受兵地关系的制约较强。兵团与地方土地资源开发管理相关部门职能交叉与争权推责现象并存,规划统筹作用尚未充分发挥,在土地规划和土地利用方面与地方衔接上问题突出。究其原因在于兵、地土地确权勘界推进困难或没有全面完成。因此,加快兵地确权勘界,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兵团单位土地确权划界的文件精神,妥善解决兵地之间的土地纠纷是当务之急,对于维护兵团单位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根据自治区《关于对兵团单位所使用的国有土地进行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新政发【1995】84号)文件规定,兵团单位所使用的国有土地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拨给兵团师(局)以上管理机关及其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和农牧团场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兵团单位所使用的国有土地,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权后,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确权和发证工作应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坚持“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生产、协商解决”和“统一领导、县(团)为单位,先易后难,整体推进”的原则,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门与兵团农牧团场以上领导机关及师(局)以上土地管理机构密切合作,加快推进兵团土地确权发证工作的进程,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妥善解决土地权属争议,依法、公平、公正、合理地确认兵团土地使用权。已完成勘界无权属争议的,兵团单位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验收合格后确权。要充分利用勘界成果,对“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相关资料齐全,无争议且依法申请登记”的,在依法签订土地权属协议书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编辑:作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