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宗案例责任在谁?

来源:作者:李立君时间:2013-05-04热度:0

某地发生这样一宗案例:县城所在地一农村村民王XX申请占同村村民张XX转包荒地建住房,土地经村委会确认为本村村民张XX承包经营的集体土地,并同意转包。镇国土所现场踏勘,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到县国土资源局。因其提供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相关责任单位均已审核通过并签字盖章,故县国土资源局代表县人民政府批准了该户申请。谁知没过几天,县XX局举报王XX建房占地不属村集体土地,而是早已被县XX局征收的国有土地,现XX局要求归还该局被侵占土地。国土资源局土地监察大队经调查确认王XX建房占地确属XX局已征用国有土地,遂及时向王XX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但王XX置该通知于不顾,继续抢建,以至当撤销王XX批准的文件下发时该户住房主体已竣工。
  现在我们要探讨的是造成这宗违法案例的责任在谁? 
    首先从审批环节来看,县国土资源局是由镇国土资源所上报;在王XX提供资料齐备、符合条件,城建局、村委会、镇国土资源所、镇人民政府均已审核通过并签字盖章的情况下批准其建房申请。符合上报审批程序,符合《土地管理法》、《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其次在镇国土资源所现场踏勘环节。表面看来是国土所工作人员现场踏勘时没有把王XX拟建房占地权属弄清楚。但在这里不得不提的是,因为位于县城所在地,该村大部分土地已被县城建设所征用,有不少农户村集体并未发给其土地经营权证。国土所工作人员现场踏勘时只能把村委会的认定意见作为主要依据。在这宗案例中,正是村委会在王XX与张XX的转包合同和王XX申请建房审批表上的认定意见导致该宗国有土地被当作村集体土地报批。 
    该案例中,我们还明显地看到村民张XX的欺诈行为。明明不是张XX承包的土地却当作自己承包的土地转包给王XX建房。从法律上来说,该转包合同是无效合同。张XX在这一案例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同样,王XX没有搞清楚该宗地的真正合法权利人,就提供虚假资料,以欺骗的手段骗得国土资源局的批准。并且不顾执法监察大队向其发出的《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顶风作案,违法抢建。且不说王XX的行为是否属有预谋地欺骗,单从其提供虚假资料、违法抢建这一事实来看,王XX就应负主要责任。 
    笔者认为,在这一案例中王XX应承担所有责任,对该案的处理除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撤销王XX建设用地批准外,还应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以及《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对其作出相应处罚。 
    值得我们思考的是,在该案例中张XX与村委会应负一定责任却不适用于《土地管理法》与《行政许可法》,只能由王XX援引其它法律进行追偿。 
(编辑:作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