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廉”说
来源:作者:陈金凤时间:2012-10-29热度:0次
“六廉”说
陈金凤
清廉和贪墨,是中国历史上评判官吏的一个标准。古史称:“治乱安危之所寄,诚在于贪廉之人一用—余之间耳。”
“廉吏”—词,最早见于《周礼》之《天官冢宰•小宰》:“以听官府之六计,幣群吏之治”。这里所说的“六计”,是指古人用来评判官吏是否清廉的六条原则,即善、能、敬、正、法、辩。“廉善”,是说为官要善于其事,公众有誉辞;“廉能”,是说为官要有才艺,能任事,政令通行;“廉敬”,是说为官要不懈于位,尽职守责,恒自肃敬;“廉正”, 是说为官要行无倾斜,品行方正,己正而正人;“廉法”, 是说为官要依法而行,守法不失;“廉辩”, 是说为官要通古今,辩是非,无疑惑之事。“六廉”虽各有侧重,但均以“廉”为本,都体现了“廉”的品端。简言之,“六廉”对从政为官者提出三方面要求:
第一,廉于自身。即个人生活“志行修法”;衣食住行“自奉简约”,“固守清俭”。如春秋时鲁国上卿季孙行父历三朝为相,家中却无衣帛之妄,无食粟之马,一生俭朴而无私蓄。汉代萧何官至丞相,“买田宅必居穷辟处,为家不治恒屋”。三国时期的诸葛亮规定自已“不使内有余帛,外有赢财。”为蜀汉王朝鞠躬尽瘁,死而后已。
第二,廉于本职。居官不以权谋私,不贪污受贿,不循私妄法,为政宽惠。立于公堂,能与形形式式的丑恶现象作斗争,不谀上虐下,如春秋楚庄王时的孙叔敖“官益大而心益小,禄已厚而慎不取”。宋卿乐喜“不以贪为宝”。东晋晋陵太守吴隐之“在郡清俭,妻自负薪”,迁任广州刺史时,“清操愈厉,常食不过莱和干魚而已,退官归舟之日,装无余货”,回家后“数亩小宅,篱垣仄陋,内外茅屋六间”。
第三,廉于社会。统治者掌握政权,必然要制定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推行于社会。对于那些革奢务俭、节缩财政开支,去省浮费等利民政策措施,是“廉”的特性在社会上广泛的表现形式,具有一定的社会意义。如汉宣帝时勃海太守龚道“见齐俗奢侈,好末枝,不田作,乃躬卒以俭约,劝民务农桑”。曹操时毛玠掌选官吏,“其典选举,拔贞实,斥华伪”,选拔廉洁俭朴之士,引导天下人“以廉洁奉公”自勉。
历史上的这些清官廉吏,尽管有其阶级的局限,但他们清廉不贪、为人正值的官风是值得肯定的。历史上的君主帝王用来评判官史是否“清廉”的六条原则,也是应该值得肯定的。不知何故,如今的“肃贪昌廉”与古人相比,无论在其内函上还是在其外严上,均有甚大差异。似平“倡廉”就是“肃贪”;不贪就是清廉。无形之中, 善、能、敬、正、法、辩都让位其后,甚至很少提及。于是,身在其位不谋其政之辈;谀上虐下,倨私枉法之徒;是非不辩、处事不公之人,只要不涉及“贪”,就照样是“廉”而身居要位。长此以往,我们的廉政建设又何能从廉于自身开始,到廉于本职,进而廉于社会呢?
(编辑:作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