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签协议,毁损耕地赔偿责任就不会扯皮了

来源:作者:夏国刚时间:2012-06-25热度:0

                   ——由一起水工程用地管护纠纷说起
                                    夏国刚
  村民张某的承包耕地位于青龙河下游岸坡上。2001年7月,张某发现地块边的河道边坡有滑坡的危险,就向青龙河管理处反映,要求及时处理。管理处立即派人在可能引发滑坡的河道坡角地段修筑了一道调水坝。但2005年6月1日,河道发生滑坡,致使张某1.1亩耕地毁损。
  2005年7月1日,张某以青龙河引水冲刷边坡导致耕地毁损为由向青龙河管理处呈书面报告,要求给予赔偿。青龙河管理处认为,造成损失与张某对所承包的耕地采取大水漫灌的粗放管理方式有关,张某本人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
  经调查,青龙河河道曾于 1995年确权划界,管理单位青龙河管理处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划定了该河道水工程用地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管理范围的土地使用权由某县人民政府确认给青龙河管理处,属国有。保护范围的土地是相对于青龙河河道水工程管理范围以外划定的,但其权属不变,原为集体所有的,仍为集体所有。青龙河管理处应与相邻单位签订水工程用地管护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因种种原因,双方至今没有签订管护协议。张某毁损耕地即属于青龙河保护范围之内。
  案件发生后,当地土地和水利管理部门组织双方当事人在合法、平等协商的原则下就此纠纷进行调解。后提出由青龙河管理处按照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根据自治区物价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标准核定的补偿费用,给予张某合理补偿,并要求青龙河管理处加强对青龙河河道的整治工作。
  该村村民也应该对承包地进行统一规划排水出路,改变过去大水漫灌的灌溉模式。纠纷终于得以解决。
  笔者认为,根据该自治区土地管理局、水利厅等相关文件规定,水工程保护范围的土地,已为水工程单位或其他单位、个人使用又不妨碍水工程安全运行的,可以继续使用,其权属不变,但必须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水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土地用途和其他限制条件(即他项权利),土地登记时,可在土地登记备注栏中注明。  1995年11月,某县人民政府对青龙河所发土地证的登记意见中对该河道保护范围内的土地的他项权利也有说明,要求青龙河管理处与相邻单位签订管护协议,就是因为这项工作没有开展,才导致上述案件的发生。
   签订水工程用地管护协议旨在体现确权划界、兼顾好土地使用的相邻关系。它是水工程用地确权划界工作的最后一道环节,也是法律、法规赋予水工程单位与相邻单位的一项权利,该项权利实质上是民事权利的一种具体表现。结合本案,该项权利的取得只有通过签订管护协议才得以保障和实现。因此,水工程单位与相邻单位应当重视水工程用地管护协议的签订工作,明确各自的责任和权利,并能及时付诸行动,尽量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编辑:作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