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角地开发之争

来源:作者:夏国刚时间:2012-07-07热度:0

 
    1993年 3月,新疆石河子市玛河管理处水产养殖场职工刘西庭打报告向该处土地科申请开发活动海子鱼池北端三角地,土地科和水产养殖场领导都在此报告上签署了“同意开发 5亩”的意见并加盖了公章,同时约定开发荒地每亩缴土地费 72元。在开发初期,因鱼池西岸蘑菇湖引水渠改道,取水口被堵,良种场 4连又出面干预,故刘西庭没有开够 5亩,仅开成了 3分菜地。

    2001年 4月,与刘西庭一起承包活动海子鱼池的职工李毅又在此地块继续开发,当时刘西庭既没向李毅出示有关报告,也没有提出异议。至 2004年 3月,李毅已开发 6.2亩。这时,刘西庭的女婿尹建江受其岳父委托,持土地科 1993年 3月的批示,

向玛河管理处土地分局提出申请,以李毅未经刘西庭同意将此地块占为己有为由,要求收回李毅现已开发成的三角地。

    2004年 4月,玛河管理处土地分局受理了刘西庭的申请,赴活动海子鱼池北端三角地现场勘察,对照土地利用现状图判读,确认该地块地权属玛河管理处水产养殖场。土地分局经向纠纷当事人调查取证,查清事实后通知李毅在土地争议未解决之前,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在调解过程中,纠纷当事人双方各持己见。刘西庭说:“我于 1993年 3月经土地科批准开发此地块,批准面积为 5亩,现李毅将此地块占为己有又继续开发,未经批准属非法开荒行为,土地科应当予以制止,并将此地块收回交还我耕种。并要求李毅赔偿因其长期占用给我造成的经济损失。”李毅说:“我开发的这块地在 2001年以前是一块荒地,我可以举许多人的书面证明材料为证。那时刘西庭仅开发了约 3分地,后因种种原因没有开够 5亩。现在应该是谁开发,谁受益,谁拥有使用权。我虽然没有履行土地开发审批手续,但土地科应当面对现实,将此地块批准给我开发才对。再者,我已经开发了 3年,已开发成为熟地,如果退还给刘西庭耕种,刘西庭应当给我补偿土地开垦费。”

    玛河管理处土地分局第一次调解为:活动海子鱼池北端三角地,李毅实际开发面积为 6.2亩,给刘西庭和李毅各划分 3.1亩,双方各按 3.1亩地提出申请,履行土地开发审批手续。结果双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

    第二次调解:从 6.2亩开荒地中划分 5亩给刘西庭耕种,鉴于退还的是一块已开发成的熟地,刘西庭应当支付李毅土地开垦费 5000元,并履行土地开发审批手续,结果又没有达成协议。两次调解未果,李毅一气之下在三角地上栽种了树苗,使调解工作陷入了僵局。

    土地分局认为,刘西庭于 1993年 3月申请土地开发的报告,只能作为确认其先于李毅开发三角地的事实证据,但原土地科没有报请农八师批准,没有办理土地开发证,其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 2001年 4月,李毅举证三角地开发前大部分为荒地,情况属实。但李毅开发三角地没有履行土地开发手续, 2004年 4月,李毅不听土地分局的劝告,擅自栽种树苗,改变了土地现状,违反了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此种情况下,刘西庭出示土地科原批示报告对李毅开发三角地提出异议,土地分局应当优先受理刘西庭的申请,就如何处置李毅开荒地问题曾进行两次调解。

土地分局在调查取证,了解纠纷真实原委的基础上,根据《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提出如下处理意见:由于刘西庭出示的原土地科批示报告,属原土地科越权批地行为,纠纷当事人双方均没有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李毅土地开发行为不构成对刘西庭权益的侵害,而刘西庭原土地开发权益得不到依法保障,故确认原土地科批示报告无效;收回李毅已开垦的三角地,交给水产养殖场,由该场办理土地开发审批手续,并统筹安排给本单位职工承包经营。这一处理方案获得了玛河管理处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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