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出新招

来源:作者:罗忠兴时间:2015-06-24热度:0

土地监察是土地管理的龙头工作,而土地执法是土地监察的重中之中工作。在制止违法土地行为中,大家心知肚明只有国土部门唯独在履职,乡(镇)和相关部门避而远之。尽管执法人员始终尽心尽职、坚守岗位,但执法力度苍白乏力、势单力薄。违法现象难以控制,违法势头曾几度回升。我参与土地监察工作近30年,亲生经历遭到数不清被违法者围殴、辱骂遇到数不清的阻挠,甚至暴力执法。可以这样说,为了土地执法我们伤痕累累。2013年,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一名队员被违法者活活砍死而牺牲,多名队员受伤典型案例中,说明了这点。我们把拆除执法这块工作,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多么期盼人民法院裁决后,组织强有力进行强制拆除,但法院最后裁决还是绕回到国土部门实施拆除。经统计,2011年至今,经法院裁决准予强制执行,由国土部门实施拆除的案件50余宗,但真正得到执行拆除的几乎没有,整套法律程序走完,违法者早已竣工,搬进居住或使用。违法建筑难以实施拆除,费时费力。土地执法查处难、执行难,是土地管理工作的普遍性存在问题,也是长期困扰国土部门如何解决的问题。全国各地至今也没有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有效举措。因此,为切实维护土地管理和城乡规划建设秩序,经我局多方努力,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把拆除违法建筑执法工作摆在全县重要议事日程来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出台了连城县规范违法占地、违法建筑“两违”专项整治强制拆除程序。

一、强制拆除实施主体

(一)在县城、镇规划区范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限期拆除决定。

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拆除的,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强制拆除。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责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牵头,县城市综合执法局等相关部门配合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二)在乡(镇)范围内违法乡、村规划的,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违法建设行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当事人未履行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强制拆除。

(三)队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非法占地或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进行建设的,由县国土资源局依法作出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由县国土资源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强制拆除实施程序

(一)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违强制拆除法律主体的。

1、首先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和《限期改正通知书》;

2、当事人逾期未改正的,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名义依法立案后作出《限期改正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名义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自行拆除;

4、当事人逾期未拆除的,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关于对    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的请示》,该请示经县政府法制办审核后,经县人民政府研究作出《关于对    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请示的批复》责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牵头,县城市综合执法局等相关部门配合实施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

5、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名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公告》,并在建设所在地张贴,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6、当事人逾期未拆除的,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名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并依法送达后组织强制拆除。

(二)以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强制拆除法律主体的。

1、由乡(镇)人民政府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和《限期改正通知书》;

2、当事人未停止建设或逾期未改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立案作出《限期改正通知书》;

3、当事人逾期未拆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自行拆除;

4当事人仍未拆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5、当事人逾期未拆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依法送达后组织强制拆除。

(三)以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法院强制拆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办理。

(四)其他程序。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实施以上行政强制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法律规定,做好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决定、送达、催告等行政执法程序工作。

围绕以上强制拆除程序,具体抓好以下主要工作。

一、根据发生违法占地、违法建筑“两违”所在地和划分的职责,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乡(镇)人民政府的名义,向违法单位或违法者发送《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违法单位或违法者未停止建设或逾期未改正的,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乡(镇)人民政府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再向违法单位或违法者发送《催告通知书》。在催告期未停止或未改正的,进行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公告,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等法律文书。最后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或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国土、城市综合执法局、公安、电力等相关部门,组织强有力的执法队伍,采用国土部门购置的大型挖掘机、铲车实行毁灭性彻底拆除。

二、在拆除中,严格按照“四重点、六先拆”整治要求,“四重点”是以占用农耕地,影响公共安全和重点建设、严重影响城乡规划、交通干线两侧。“六先拆”是先拆党员干部的、安全隐患大的、影响“三边三节点”整治的、顶风突击的、妨碍重点项目建设的、社会影响恶劣的,以强拆带动自拆,以点带面,滚动推进。

三、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设立了强制拆除的领导、指挥、协调、督查部门,防止发生职责不清、推诿扯皮等问题。

2、注重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宣传单、短信、宣传车、宣传栏、标语、报纸、报刊,大力宣传《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弘扬正气,打击歪风。

3、强化联动、协同共管。建立健全权责明确、协调统一的共管体系。

4、密切配合,依法严拆。国土部门排查“四重点、六先拆”对象,公安部门对以暴力、威胁或其他地方或妨碍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违法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以上强制拆除,2013年至今,连城县共拆除违法占地、违法建筑1560余宗,拆除建筑面积93万平方米,腾出土地83万平方米。可再利用土地46万平方米,拆除率达到百分之百。有效遏制了新增违建现象,逐渐实现了违法建设的“零增长”的局面。此举措,一方面执法程序精简、执法速度迅速、力度大。另一方面减少违法者的经济损失。是良好的举措。

笔者:罗忠兴

单位和职务:福建省连城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土地中队中队长

单位地址:福建省连城县东环北路28号

联系电话:139590672899   8933539

2015年6月

(编辑:作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