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土资源作家协会分会暂行管理办法
来源:作者:作协时间:2011-11-22热度:0次
中国国土资源作家协会分会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国国土资源作家协会的发展,根据《中国国土资源作家协会章程》,并结合中国国土资源作家协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国土资源作家协会分会(以下简称“分会”),为协会团体会员,是经中国国土资源作家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批准,接受协会管理的分支机构。分会名称统一为“……省国土资源作家协会”,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第三条 分会应在协会确定的领域或行业内开展下列业务活动,促进省(区、市)内国土资源作家不断提高文学创作水平: (一)协调和整合省(区、市)内国土资源系统及地勘局、煤田、冶金、有色、核工业、武警黄金部队等国土资源行业系统的文学创作力量; (二)发现和培养该省(区、市)国土资源系统及地勘局、煤田、冶金、有色、核工业、武警黄金部队等国土资源行业系统的作家,推荐其中优秀者加入协会。 (三)承办协会活动及交办的事项。 (四)组织开展文学培训、作品研讨会等各种形式的文学活动,提高会员及文学爱好者创作水平; (五)发展与省(区、市)内作家协会的友好往来; (六)向省(区、市)内外媒体推荐分会会员作家作品,向作协推荐各类评奖作品; (七)组织开展有益于协会发展的其他活动; (八)向协会反映会员要求、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员间的交流与合作; (九)为会员及省(区、市)内国土资源系统文学爱好者订阅《大地文学》; 未经授权分会不得超出上述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不得代为其他组织开展业务活动。 第四条 为了保证上述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分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分会所在单位应为各省(区、市)厅、局级国土资源、地质勘查行业部门。 (二)须有支持文学的厅、局领导担任分会领导。 (三)省(区、市)内的协会会员须达到一定数量。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五)有满足分会工作需要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六)开展业务活动所需的资金支持。 第五条 分会负责人、办公场所等发生变更,应当报送主管单位备案并签署意见;分会年度工作报告应当报送主管单位进行备案; 第六条 分会应在每年2月底前向协会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总结,3月底前向协会报送当年工作计划。 第七条 分会开展文化采风、培训交流、学术研讨等业务活动,应当于活动结束后7日内向协会报送有关情况。 第八条 分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应当通知协会,并于会议结束后向协会报送会议资料、会议纪要及会议总结。召开上述会议涉及更换分会负责人(包括分会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应于会议召开前向协会提交更换申请、拟任分会负责人人选的名单、拟任人选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报协会审查批准。 第九条 分会根据《中国国土资源作家协会章程》范围,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指定规章制度。 第十条 分会所在单位及理事会可根据各省(区、市)具体情况,在省内国土资源部厅局、地勘行业部门间实行轮值。 第十一条 分会应当按照《中国国土资源作家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协会确定的领域或行业内开展业务活动、发展本级会员。分会发展会员不得收取会费。 第十二条 分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会计核算。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活动所收取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业务活动范围,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三条 协会每年对分会上年度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并进行通报。 (编辑:作家网)